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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7 11:29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文章】

 

《钦州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钦政规〔2018〕1号)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2018年1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7〕76号),广西全区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共82项。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及时抓好贯彻落实。根据桂政发〔2017〕76号精神,我市组织梳理,涉及市、县(区)两级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共55项。为确保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编制了《钦州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二、文件出台的意义

  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保障企业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进一步规范和引导中介服务,预防权力寻租,整治“红顶中介”乱象,同时有利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拆除“旋转门”“玻璃门”,促进政府依法履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升服务效能。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钦州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明确了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等,各级各有关部门需严格执行。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各有关部门对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要强化监管,解决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推进中介机构规范运行,提高效率。

  此次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涉及市行政审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以及各县(区)国土资源、公安、教育、司法、人社、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公路管理局、水利、商务、卫生计生、工商、安全生产、水产畜牧兽医等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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