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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18年2月27日
标  题: 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钦政发〔2018〕4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3月08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发〔201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7日

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7〕36号),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以下简称降杠杆),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坚持有序开展、统筹协调的原则,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通过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发展股权融资等方式,多措并举积极稳妥降杠杆,优化金融环境,夯实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1. 推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兼并重组。坚持企业主体地位,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改善经营和财务状况,降低企业杠杆率。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鼓励和引导铁合金、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引导重点行业内优势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发展规模经济,支持粮油加工、制糖、化工等行业通过兼并重组成立大型企业集团。支持食品加工、电子信息等领域中小企业联合重组,抱团发展。鼓励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重点推动条件成熟的国有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民营资本,优化股权结构。加快淘汰“僵尸企业”,制订分类处置国有“僵尸企业”方案,建立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机制,采取市场化退出、兼并重组、扶持发展等多种方式进行分类处置,力争到2020年“僵尸企业”基本出清。(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等配合)

  2.引导企业业务结构重组。围绕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选择一批有条件的企业作为试点,开展专业化整合,推进业务结构调整与优化。支持企业内部整合,分户制定内部资源整合重组方案,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营效率。对非主营业务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积极引导通过出售转让等方式主动减量、回收资金。(市工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等配合)

  3. 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兼并重组资金。支持企业申请并购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为并购重组融资,降低重组成本。鼓励各类投资者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企业兼并重组行政审批流程,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推进垄断行业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平等进入。(市发改委、市金融办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钦州银监分局等配合)

  (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

  4.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负债行为建立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加强企业自身财务杠杆约束,合理安排债务融资规模,有效控制企业杠杆率。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等配合)

  5.全面落实企业降杠杆的主体责任。企业是降杠杆的第一责任主体。强化企业管理层资产负债管理责任,合理设计激励约束制度,树立审慎经营观念,防止激进经营过度负债。落实企业股东责任,按照出资义务依法缴足出资,根据股权先于债权吸收损失原则承担必要的降杠杆成本。加强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市工信委、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市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等配合)

  6.强化国有企业降杠杆管理考核机制。全面推进市直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规范企业运作机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将国有企业降杠杆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完善政绩考核,强化责任追究。试行预算管理,开展“成本管控、效益否决”专项行动,实施精细化考核,提升资产管理水平,积极稳妥推进市直国有企业降杠杆工作。(市国资委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等配合)

  (三)多措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

  7.分类清理整合盘活企业存量资产。规范清理闲置存量资产,清退无效资产。通过出售、转让、租赁、回租、招商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生产设备、厂房等闲置资产,加大对存量用地和闲置地、荒废地的盘活力度。引导企业用好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经营主体注册加入,盘活应收账款等企业存量资产。推动企业内部资产整合,将与主业相关的资产整合清理后并入主业板块,提高存量资产的利用水平。(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等配合)

  8.探索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按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积极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或资产支持票据业务。积极支持市直国有企业探索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市国资委,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等配合)

  (四)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9.推进企业债务清理重组。加大企业债务清欠力度,多措并举清理多头拖欠债务,积极研究支持企业化解“三角债”问题的措施,降低资产负债率。加快清理以政府、大企业为源头的资金拖欠。实行政府欠款分类偿还,对于拖欠企业的工程款、对应返还未返还的保证金等按时全部偿还到位。及时组织梳理一批资金拖欠的重点项目或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发展前景良好、生产经营较为正常,有技术、有订单,但由于阶段性原因成为资金拖欠源头的企业,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统筹运用盘活资产、发行债券和银行信贷等多种手段给予必要支持。(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等配合)

  10.引导扩大企业直接融资。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重点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债券、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各类直接融资工具。支持优质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围绕重大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重点领域发行债券融资,支持企业合理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务融资。推进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置换贷款或用长期债券置换短期债券。鼓励企业发行可计入权益、有助于优化企业融资结构和降杠杆的永续债或永续票据。鼓励企业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财务公司。到2020年,力争直接融资占融资总额的比重超过30%,有效降低企业财务负担。(市发改委、市金融办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市财政局,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等配合)

  (五)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

  11.加强对债转股工作的统筹管理。制定并实施落实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指导意见的分工方案,统筹推进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工作。推动建立债转股对象市场化选择、价格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退出等长效机制。建立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储备库。严格落实国家债转股相关政策,支持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严禁将“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指导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对象、转股债权以及转股价格和条件,实施机构市场化筹集债转股所需资金,并多渠道、多方式实现股权市场化退出。转股债权质量和类型由债权人、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等配合)

  12.鼓励多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除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引导多种社会资本投资债转股实施机构发行的债转股专项金融债券、资产支持票据、非公开定向票据等金融产品,增强资本实力。(市发改委、市金融办、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配合)

  13. 积极稳妥实施市场化债转股。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要准确把握国家政策,及早梳理债权债务,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拟定债转股方案,签署市场化债转股协议,明确双方在债转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稳妥开展债转股项目。在实施债转股过程中,要依法依规落实和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法制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等配合)

  (六)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

  14.依法规范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在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在解决债务矛盾、公平保障各方权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重要作用的前提下,支持企业依法破产重整,坚持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因企制宜实施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对于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企业,要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妥善安置人员。对符合破产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支持债权人和企业按照破产重整程序或自主协商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鼓励企业与债权人依据破产和解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实施和解。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切实发挥债权人委员会作用,保护各类债权人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权益保障、企业互保联保和民间融资风险化解等方面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完善清算后工商登记注销等配套政策,健全相关服务措施。探索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破产管理人基金,对符合条件的破产案件的管理人的管理费用、报酬给予补助,提高破产管理人积极性;涉及国有企业或其他重大民营企业的,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相关部门先行组建清算组,发挥部门作用。(市中级法院,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等配合)

  (七)大力发展股权融资

  15.推动企业上市融资。落实支持企业上市的扶持奖励政策,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鼓励优质中小企业到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部湾产权交易中心上市、注册挂牌。到2020年,全市在主板上市公司力争达到2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达到8家。建立工商部门与北部湾产权交易中心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探索支持开展股权质押融资。(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等配合)

  16.创新和丰富股权融资工具。洽谈引进合作伙伴,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积极争取自治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和直接股权投资,探索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钦州优质企业或重点项目。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运用股债结合、投贷联动工具。有序引导储蓄转化为股本投资。积极引进国外直接投资和国外创业投资资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办,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等配合)

  (八)建立有利于降杠杆的市场与政策环境

  17.落实降杠杆财税支持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支持降杠杆的各项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加强财税政策与金融政策协同联动,综合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奖励补助等多种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等配合)

  18.强化降杠杆联合监管。将降杠杆监管工作列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畴,建立相关企业和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建立降杠杆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在“信用钦州”平台上公开披露。组织协调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恶意逃废债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市发改委、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等配合)

  19.提高银行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能力。支持银行机构运用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兼并重组、呆账核销新政策等手段,积极盘活存量资产。推动我市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鼓励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银行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存在潜在风险的贷款,提前介入,盘活资产,提升贷款质量;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加大核销力度,做到“应核尽核”。(市金融办、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等配合)

  20.切实减轻企业社会负担。落实减轻企业非债务负担配套政策,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及时取消、免(停)征、降低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行业协会涉企收费政策,实行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研究对企业在降杠杆过程中剥离相关社会负担和辅业资产给予支持。高度重视并稳妥做好重组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继续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待遇落实工作,加强再就业帮扶,开展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依法妥善处理兼并重组中的劳动关系问题。鼓励企业充分挖掘内部潜力,通过协商薪酬、转岗培训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支持企业依靠现有场地、设施、技术开辟新的就业岗位,确保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有效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等配合)

  21.落实产业升级配套政策。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重点行业产业转型升级和化解过剩产能的配套支持措施,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技术创新、重点企业兼并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支持力度。推动重点行业战略性重组,实现产业链整合及产业融合,通过资源重新配置降杠杆,提升优质企业竞争力。(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等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钦州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统筹负责全市降杠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研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抓好推进落实。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本地区降杠杆工作的统筹协调。(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

  (二)发挥好政府的作用。政府在降杠杆工作中的职责是制定规则,完善政策,适当引导,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确保降杠杆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在引导降杠杆过程中,政府部门要严格履行相关核准或备案程序,严禁违法违规操作,不干预降杠杆工作中各市场主体的相关决策和具体事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规范和简化降杠杆相关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在国有企业降杠杆决策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国有股东权利。(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局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配合)

  (三)严格做好风险监测和防范。全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沟通,强化信息沟通与研判预警,提高防范风险的预见性、有效性,及时填补监管空白与漏洞,实现监管全覆盖,并完善风险处置预案,严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附件:1. 钦州市落实《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分工方案

        2. 钦州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1

钦州市落实《关于市场化

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分工方案

 

  市场化债转股工作是一项创新性、复杂性、系统性工程,既涉及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的经济利益,也直接影响企业职工的切实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根据《广西落实〈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分工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市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部署,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场化债转股定价机制、筹集资金机制等实施机制及市场化退出机制,规范政府行为,推动企业改革,强化监督管理,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债转股工作,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认真学习掌握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各债转股实施机构、银行和企业要认真学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降杠杆政策精神,准确把握债转股政策界限,参与债转股的市场主体要坚持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切实把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贯穿于债转股全过程。

  (二)梳理明晰债权债务。自愿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对象,要按照政策要求,对各银行各类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分类梳理,及早分割债务,明晰权属关系,并主动与债权银行对账,共同协商选择实施机构,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债转股协议草案。

  (三)签署债转股协议。各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自主自愿、平等协商签署债转股协议,明确各方在债转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洁净转让、真实出售的原则,共同履行好市场化债转股协议。

  (四)报送项目信息。在债转股项目启动、协议草案签署及协议履行等重点环节,由实施机构作为报送主体,向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以下简称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债转股进展情况基本信息。

  (五)提交完成报告。实施机构在债转股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向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市场化债转股工作总结。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各有关部门对全市债转股工作及时汇总、跟踪分析,协调解决问题。

  三、职责分工

  (一)市发改委负责做好全市债转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汇总分析工作。

  (二)市金融办负责协调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等部门,做好政策衔接,协调落实相关金融支持政策,督促履行市场化债转股协议。

  (三)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直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会同市人社局做好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切实履行好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督促相关企业履行好市场化债转股协议。

  (四)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支持引导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财税政策。

  (五)市人社局负责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做好债转股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指导企业做好分流安置工作。

  (六)市工信委、市商务局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业、商贸流通企业的债转股工作。

  (七)市工商局负责协助有关债转股企业做好企业注册和股权变更相关工作。

  (八)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办理债转股工作涉及土地使用权利调整、变更相关用地手续。

  (九)市法制办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债转股的制度建设工作。

  (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债转股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各金融机构在自主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会同实施机构和企业自主协商开展债转股的相关工作。

 

 

 

附件2

钦州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

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全市降杠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钦州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推进中央和自治区关于降杠杆等政策文件的落实,研究制定推进降杠杆工作相关配套文件,协调推进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等工作,协调解决降杠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二、联席会议组成

  召集人:黄登成 市发改委主任

  成 员:马相聪 市发改委副主任

          宋廷林 市工信委副主任

          何  倪 市财政局副局长

          梁汝琼 市人社局副调研员

          劳广毅 市商务局副局长

          黄  敏 市工商局副局长

          陆世球 市国资委副主任

          卢长任 市金融办副主任

          韦立栋 市法制办副主任

          郭景珠 市国税局副局长

          蒋伟春 市地税局副局长

          黎世才 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区锡相 钦州银监分局副局长

          张元成 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不另行文。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马相聪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可在全体会议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开展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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