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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1 14:58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文章】

  跨省道路运输纠纷,法院做出合理判决 

    

  我们都知道遇到维权问题,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不同地域法律法规也有不相同的地方,比如说《道路运输条例》,一起关于跨省道路运输纠纷,近日在钦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做出合理判决。 

  20171226日早上9点,钦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关于原告半岛设备厂不服被告钦州市钦南区道路运输管理所道路运输管理行政罚、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 

  2017111105分,原告半岛设备厂的驾驶员耿某驾驶原告半岛设备厂所有的广东省车牌的中型厢式货车行驶至钦州市久隆收费站路口时,被被告钦南区运管所的执法人员拦截检查时,发现该车装运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镀冰衣桶拟运到广西某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当场无法出示《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当场对涉嫌违法车辆、货物及相关出货单、送货单、行驶证、驾驶证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询问驾驶员制作《询问笔录》,驾驶员耿某均在笔录上签名予以确认。被告根据原告的违法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决定对广东号牌的货车采取实施扣押30天的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载明接受处理期限、陈述、申辩权利,以及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制作扣押清单、《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20171123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原告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于2017127日诉至钦北区法院。 

  庭审中了解到,该广东号牌的中型厢式货车行驶证登记车辆所有人为半岛水产设备厂,使用性质为货运。20171114日,执法人员询问广西某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苏某,证实广西某物流有限公司的一个客户以22000元的价格购买1个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镀冰衣桶,原告使用该广东号牌的中型厢式货车装运拟运到广西某物流有限公司车间用于生产。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于2017128日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于20171211日将扣押车辆交还了原告。 

  整个庭审的过程中,审判长和合议庭另两名人民陪审员认真听取原、被告的陈述和答辩,主持双方举证、质证,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认证,并说明理由。审判长概括法庭查明的事实,指出双方争议的焦点,指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 

  在持续了近两个小时的庭审后,钦北区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自有车辆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的普通货物运输,包括本单位生产所需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和销售商品等的运输,以及使用拖拉机从事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和农村生活资料等的运输,不纳入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范围。其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且《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作为地方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更不能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全国其他省份。故原告半岛设备厂主张其以自有的车辆装载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镀冰衣桶跨省运输到广西辖区,途经钦州市久隆收费站路,其自有车辆不属于营运车,以及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需要办理《道路运输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对其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因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具违法性,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钦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半岛设备厂的诉讼请求。 

  (作者: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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