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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6 15:04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文章】

  一条短信的威力 

  20182月12日上午,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大门刚打开,便闯入一个“特殊”的客人,见到值班法警,即急匆匆地说道:“快!快!快!快帮我联系行政庭人员,我要签收一份裁定书!”并将手机上的一条短信递给值班法警看,说明是行政庭法官通过手机短信通知她来法院的。 

  原来,这位“特殊”的客人宾某某是钦北区一私立幼儿园的负责人,于2015年4月13日取得钦北区某幼儿园餐饮部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7年5月间,经钦北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调查确认,宾某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钦北区食药监局于2017年6月15日对宾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30元和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钦北区食药监局发出履行催告后仍不履行缴交罚款义务,钦北区食药监局遂于2018年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钦北区法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本案钦北区食药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宾某某作为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钦北区食药监局没有法定强制执行罚款的行政职权及宾某某经催告后不履行缴交罚款义务,故钦北区食药监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经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钦北区食药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罚适当,符合法定程序,其申请强制执行的罚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遂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 

  然而,当法院行政庭工作人员到宾某某曾经开办的幼儿园拟送达行政裁定书时,该幼儿园已经搬离停办且处于寒假放假期间,多次拨打宾某某的电话,其均不接听,无法联系。同经周折,后行政庭梁庭长给宾某某发了一条手机短信,内容是:“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通知:宾某某,关于钦州市钦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你食品安全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裁定准许强制执行。请你收到本短信后五天内,到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签领行政裁定书,并缴纳相应的行政处罚义务。如果不来领取裁定书,本院将依法移送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会发生执行费,有履行能力而拒在不履行的,可以对你采取行政拘留、罚款,或将你纳入失信名单,届时会影响你的出行如剩飞机、坐动车、出境旅游或购房等等。特此通知。” 

  当宾某某收到短信后,第二天便早早就过来法院,要找行政庭的法官,要求签领法律文书,并表示同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遂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钦北区食药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法院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梁业盈、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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